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583号原告:李霞,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健,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前前,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房晓红,女,汉族,1993年9月17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无锡恒东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群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执行董事。
被告: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傅俊瑶,执行董事。
原告李霞与被告房晓红、无锡恒东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李霞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