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萧洪宣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02刑初399号
案件名称萧洪宣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萧洪宣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50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萧洪宣,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0日主动投案,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裴锋,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二部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萧洪宣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萧洪宣及其辩护人裴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初,被告人萧洪宣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井1号工业区,冒用“李亮”的身份信息租借袁某四间厂房作为其生产窝点,并购买了注塑机、粉碎机、烫金机、热转印(烫金)、切盖机等机器设备和塑料碎粒,专业制作假冒五粮液塑料胶盒,同时向他人购买配套的其他包装材料(塑料胶盒底座、盒盖、五粮液手提袋、红色套筒塑料袋、商标),进行打包(1包60套)。

并通过深圳市宝安区运达物流中心的南安物流公司分别销售至河南省信阳市地区,由张某、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自提并通过物流公司收取假冒注册商标包装材料的费用。

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萧洪宣通过该物流对外销售成套假冒五粮液酒包装材料共计3037箱,每箱60套,合计182220套,每套7元,共计127.554万元。

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萧洪宣租赁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井1号工业区的仓库中,共查扣假冒五粮液包材159箱(每箱60套,共9540套)、五粮液包装袋8箱(共2220个)、制假工具两袋、钻制商标模具一袋。

其中五粮液包材159箱,每箱60套,合计9540套,每套7元,合计6.678万元。

2019年3月31日,公安民警现场扣押了被告人萧洪宣暂存在赵某租赁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麻浦坳工业区易发路1号一楼4间仓库中的五粮液包材100箱、包装袋140箱,其中五粮液包材100箱,每箱60套,合计6000套,每套7元,共计4.2万元人民币。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1.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从萧洪宣和赵某租用的仓库中扣押的涉案物品;

2.被告人萧洪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深圳南安物流公司发货单、房屋租赁合同、通话记录、五粮液集团公司委托书、营业执照、说明函、四川政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真伪鉴定的通知、商标注册证、张某、刘某1、李某1等人的判决书;

3.证人张某、赵某、刘某1、李某1、贾某、李某2、袁某、刘某2、江某的证言;

4.被告人萧洪宣的供述与辩解;

5.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

6.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萧洪宣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138.43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萧洪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萧洪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裴锋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有自首情节;

2、认罪认罚;

3、初犯、偶犯;

4、主观恶性小;

5、积极筹措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初,被告人萧洪宣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井1号工业区,冒用“李亮”的身份信息租借袁某四间厂房作为其生产窝点,并购买了注塑机、粉碎机、烫金机、热转印(烫金)、切盖机等机器设备和塑料碎粒,专业制作假冒五粮液塑料胶盒,同时向他人购买配套的其他包装材料(塑料胶盒底座、盒盖、五粮液手提袋、红色套筒塑料袋、商标),进行打包(1包60套)。

并通过深圳市宝安区运达物流中心的南安物流公司分别销售至河南省信阳市地区,由张某、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自提并通过物流公司收取假冒注册商标包装材料的费用。

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萧洪宣通过该物流对外销售成套假冒五粮液酒包装材料共计3037箱,每箱60套,合计182220套,每套7元,共计127.554万元。

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萧洪宣租赁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井1号工业区的仓库中,共查扣假冒五粮液包材159箱(每箱60套,共9540套)、五粮液包装袋8箱(共2220个)、制假工具两袋、钻制商标模具一袋。

其中五粮液包材159箱,每箱60套,合计9540套,每套7元,合计6.678万元。

2019年3月31日,公安民警现场扣押了被告人萧洪宣暂存在赵某租赁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麻浦坳工业区易发路1号一楼4间仓库中的五粮液包材100箱、包装袋140箱,其中五粮液包材100箱,每箱60套,合计6000套,每套7元,共计4.2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萧洪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证人张某、赵某、刘某1、李某1、贾某、李某2、袁某、刘某2、江某的证言;

公安机关从萧洪宣和赵某租用的仓库中扣押的涉案物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物流公司发货单、房屋租赁合同、手机支付宝截图、物业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与交易记录、通话记录、五粮液集团公司委托书、营业执照、说明函、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真伪鉴定的通知、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同案犯判决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洪宣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13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萧洪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萧洪宣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