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45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继焱,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许继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请,后又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均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