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59号原告:麦浩成,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焱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丁凯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滕州市焱耀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麦浩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