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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熙和喜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603号
案件名称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熙和喜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熙和喜铺;沂水县惠源糖果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03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熙和喜铺,经营者申桂凤,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沂水县惠源糖果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熙和喜铺、沂水县惠源糖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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