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03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熙和喜铺,经营者申桂凤,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沂水县惠源糖果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熙和喜铺、沂水县惠源糖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