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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凡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吉煜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974号
案件名称上海凡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吉煜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凡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吉煜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74号原告:上海凡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集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市吉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红来,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长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凡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乘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凡乘公司申请追加绍兴市吉煜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煜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同年12月10日,原告凡乘公司以与被告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凡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上海凡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上海凡乘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朝莹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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