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6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法定代表人:夏广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楼锦绣华庭******法定代表人:朱志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井公司)、一审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年10月22日所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贵宾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明、被上诉人国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一审被告小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领到庭参加了诉讼。
2020年12月15日,小强公司因与贵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小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2020)豫知民终692号民事裁定,准许小强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宾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将商标、姓名、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企业字号等标注在商品的外包装盒及容器等,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可直接认定其为该商品的生产者和制作者。
第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输入“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点击搜索显示,在江苏省唯一一家就是国井公司。
因此国井公司的企业简称“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第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唯一对应国井公司,无第二家国井公司。
第四、国井公司的营业执照住所地的行政区域为宿迁市,经百度查询“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宿迁市,这与国井公司所在地吻合,且与在公司名称前面加上省级行政区域名称,不发生冲突和矛盾,并且锁定国井公司在江苏省境内。
第五、对比国井公司营业执照名称“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和网站普通显示的“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
国井公司将营业执照名称中的行政区域宿迁市洋河镇去掉,在营业执照名称字号前加上江苏,这是白酒行业酒厂常用手法。
第六、经查询国井公司在小强公司后台提供的信息,1、公司名称:guojingjiuye为国井公司企业字号的汉语拼音全拼。
2、电话:0527-8803****,经0394-114查询为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电话。
手机号:183××××****,为国井公司监事王桂香所有。
3、后台地址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2号,为国井公司注册地址。
国井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第一、贵宾公司把国井公司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合格,国井公司从没有使用过“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第二、国井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为: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2号,贵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的公司地址为: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2号。
第三、贵宾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招商热线,应该是小强公司的招商热线,不可能是037153302900、0371538625513。
综合以上三点,贵宾公司即使委托小强公司发布广告宣传,也不可能对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不进行审核,不可能允许这么多与国井公司无关的错误的广告信息存在。
小强公司对贵宾公司的上诉认为与自己无关,不发表意见。
贵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小强公司、国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贵宾”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小强公司、国井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3、小强公司、国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贵宾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情况。
1987年1月10日,案外人山东省海阳县葡萄酒厂申请注册的第274311号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3类。
2001年12月21日,该商标受让于哈慈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8日,该商标再次受让给王暖波。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
2003年7月5日至2006年7月31日,哈慈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使用。
2007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7日,王暧波将该商标许可给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使用。
2017年1月11日至2027年1月9日,王暧波将该商标许可给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使用。
2008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728184号文字商标,王暧波系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第33类包括白酒、烧酒、鸡尾酒、葡萄酒、酒(饮料)、白兰地、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食用酒精。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
2008年4月15日,王暖波与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签订白酒商品名称使用授权书,王暖波将名下的第4728184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授权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白酒的包装(包括包装箱、包装盒、酒瓶)的商品名称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2010年2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361389号文字商标,王暧波系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第33类包括白酒、烧酒、杜公子酒、含酒精液体、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米酒、清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
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2月13日。
二、贵宾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授权使用情况。
2019年7月3日,王暖波授权贵宾公司使用其名下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274311号、第4728184号、第6361389号、第11013565号、第16790838号、第11898401号等注册商标,并授权贵宾公司以自己名义代表本人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应诉,贵宾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盖章签署起诉状等。
授权期限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2012年5月10日,王暧波(甲方)与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王暧波将已注册的使用在33类白酒用品上的第274311号文字商标、第6361389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33类白酒商品上。
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2017年5月10日,王暧波(甲方)与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王暧波将已注册的使用在33类白酒用品上的第274311号、第6361389号等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
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许可使用范围为:华东地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安徽;许可使用方式:独家使用。
未经王暧波授权,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王暧波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合同编号为20170510。
2017年11月15日,王暖波(甲方)与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合同》,王暧波将已注册的使用在33类商品上的第274311号商标、第6361389号商标、第11013565号商标、第4728184号商标、第16790511号商标、第23070149号商标、第16790838号商标、第11013566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33类白酒和烧酒商品上。
许可期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22年5月10日;许可范围: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许可方式:普通使用许可;在乙方被许可使用区域内,出现侵权、假冒行为的,乙方须取得甲方书面另行授权方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行政举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权利等)。
2006年2月6日和2008年12月30日,第274311号注册商标两次被吉林省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
2018年5月3日,吉林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第274311号商标于2008年12月30日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至2018年5月3日仍为有效的吉林省著名商标。
“贵宾”曾被吉林省商务厅评为吉林省老字号,证书编号:02-028-4。
被王暖波授权使用“贵宾”系列商标的江苏洋河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在“酒水视频招商网"、“中国名酒招商网"、“酒水招商网"、“好酒招商网"、“好妞妞好酒网"等网站发布标有“蓝色贵宾经典”、“贵宾”、“贵宾宴”、“蓝色贵宾"字样酒的招商广告。
三、贵宾公司主张小强公司、国井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9年6月25日,王暖波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烨向吉林省通化市山城公证书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20日,刘晓烨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操作。
在地址栏内输入www.9111.tv,点击回车,显示“万酒招商网"页面,点击“白酒招商",在显示的页面搜索栏输入“贵宾”,点击搜索,显示结果页面。
点击“国井经典贵宾迎宾酒(透明装)",显示结果页面。
打印上述打开的页面。
上述过程由吉林省通化市山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吉通山城证内民字第3847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公证书所附打印件及光盘显示,标有“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的页面内张贴标有“经典贵賓”字样的酒瓶、外包装图片,“经典贵賓”成横向排列。
网页内还显示,公司名称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国井经典贵宾迎宾酒(透明装),联系人王经理。
公司介绍中显示有“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专业生产销售白酒类产品”的字样。
小强公司当庭陈述,“万酒招商网”系由其经营。
四、关于小强公司和万酒招商网的经营情况的相关事实。
小强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代理发布国内广告等。
小强公司经营的万酒招商网网站首页网址为:www.9111.tv,网站域名为9111.tv、2111.tv。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豫I**备15000165号。
审核通过时间:2015年1月4日。
小强公司提供的佛山市亿动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域名过户变更证明书》载明:2014年12月17日,域名所有者郑州鑫越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将域名9111.tv过户给小强公司。
小强公司陈述,万酒招商网系其郑州出发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
小强公司的法人朱志领是郑州鑫越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目前,合同原件已经无法找到。
小强公司向郑州出发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域名包括万酒招商网网站。
大约在2014年10月左右购买的网站。
小强公司提供的万酒招商网网站后台截图显示:名为“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在该网站注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系普通会员,添加人为lrn;2019年11月6日,万酒招商网网站删除了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信息。
小强公司陈述,万酒招商网实行普通会员和VIP会员两种,充值会员能看到浏览人的信息和留言,而普通会员无法看到。
经查看,在万酒招商网网站注册的名为“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用户,注册信息显示:固定电话:0527-8803****;公司地址:;公司地址: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台并未显示注册用户的营业执照等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国井公司是否在万酒招商网发布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信息的问题。
经查,万酒招商网上显示的公司名称为“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与国井公司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国井公司也未曾使用过该名称;万酒招商网后台数据也未显示国井公司申请注册的营业执照信息,添加人的身份信息也未显示;万酒招商网在审核时亦未对普通注册用户的注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核;普通公众可通过相应软件查询到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可被大众获悉。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贵宾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酒招商网所发布的涉案信息系由被告国井公司发布。
故贵宾公司主张国井公司停止商标侵权的诉请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小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宾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二、驳回贵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贵宾公司负担500元,小强公司负担800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贵宾公司主张的侵权网址上发布的信息为国井公司所实施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贵宾公司主张的侵权网址上发布的信息为国井公司所实施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虽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国井酒业有限公司”,能查询到国井公司,国井公司的营业执照住所地的行政区域为宿迁市,小强公司后台提供的公司名称、电话、手机号、后台地址等信息。
但是,经查明小强公司经营的万酒招商网上显示的公司名称为“江苏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与国井公司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
并且万酒招商网后台数据也未显示国井公司申请注册的营业执照信息,添加人的身份信息也未显示,万酒招商网在审核时亦未对普通注册用户的注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核,普通公众可通过相应软件查询到国井公司的相关企业信息,一审法院以小强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为由判令小强公司承担责任正确。
贵宾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足以证明侵权网址上所发布的信息系由国井公司发布,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贵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