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5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华夏书店,住所地在江,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榕兴水韵天成玉兰苑**楼玉兰苑**> 经营者:何晓刚。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江浦区华夏书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12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