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县振水肉食店,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鄄二路中段路东/div> 经营者:王振水,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鄄城县振水肉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79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以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79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均由上诉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