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075号 原告:玉环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经济开发区风屿西路**(漩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许道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陈邦勇,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玉环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邦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环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玉环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