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05号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住所地以色列。
法定代表人:YovavSameah,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雷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宏信路**。
法定代表人:计君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月英,江苏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与被告昆山雷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12月17日,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