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5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中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前进大道北段(浙江国际商城**楼**)/div>法定代表人:林长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仁劝,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民,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中亿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前进大道北段(浙江国际商城**楼**)/div>法定代表人:易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亿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河南中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亿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中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亿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经过了河南中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亿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