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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处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09执恢300号之一
案件名称刘占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处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占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109执恢300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占海,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占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处财产刑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占海处罚金400,000元。

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4,302.43元,未执行到位395,697.5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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