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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叶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71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叶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叶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71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叶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西桥板**> 法定代表人:陈蒙洁。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林超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叶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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