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45号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骞,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聚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号楼)X1301-C6596(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连好,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广州聚力电器有限公司、梁连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阿诗丹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