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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界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界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平阳县界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458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界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海西镇宋埠海滨西路** 法定代表人:钟婷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界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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