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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348号
案件名称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罗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348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斌,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现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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