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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研端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332号
案件名称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研端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乐清市研端工艺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32号 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金合村拆迁安置房**楼。

法定代表人:何克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红,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研端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七里村。

经营者:丁文静。

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研端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沃卡锘斯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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