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504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飞瑞工艺品厂,,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郑楼沿河路195 经营者:黄庆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飞瑞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