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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刑初1183号
案件名称林木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木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3刑初11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木成,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西坪村后坪**,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罗峰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2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木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木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木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南方茶叶市场锦桂区M6档富成茶叶经营部内,销售明知是假冒“中茶”注册商标的茶叶366饼、假冒“大益”注册商标的茶叶84饼(以上共计人民币71706元)。

2020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林木成,当场缴获待销售的假冒“中茶”注册商标的茶叶42饼(共价值人民币462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林木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木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木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木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木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并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认罚。

2.被告人守法经营二十余年,本次事发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木成适用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茶饼、手机照片,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账户、聊天及转账截图,名片、出货单,销售明细表,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发票、收据,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确认书、营业执照、打假维权专用委托书、关于中茶牌普洱茶鉴定资质的说明及证明、情况说明、证书,产品鉴定报告、广州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中茶”牌云南七子饼茶的回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人戴某、陈某、马某的证言,证人王某1、郑某1、王某2、徐某1、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木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查询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木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木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木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木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iPhone8手机、假冒注册商标的茶饼(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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