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知民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老爷车伟林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536891998,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海丰县公平服装城内div> 法定代表人:江伟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双成,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西大街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504447,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关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徐林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平,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老爷车伟林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西宁市西大街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日,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