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5号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北院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401v> 法定代表人:唐锦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王鹏,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东三福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29日,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