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617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佛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码:91511181207450690K。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亳州市经开区中韵茗茶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观澜天下****2803。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1600MA2T9YJJ5R。
经营者:赵雪。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经开区中韵茗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