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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2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鼎伟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91民初10672号
案件名称10672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鼎伟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鼎伟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10672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鼎伟饰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企鸿路**双湖广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金志敏,男,汉族,1993年9月23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昕湄,女,汉族,1995年2月9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系金志敏妻子。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鼎伟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独任审理。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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