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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港惠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684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港惠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港惠日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8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港惠日用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C自编之五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783852145。

经营者:陈慧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港惠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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