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572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惠佳人家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惠佳人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