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29号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住所地芬兰埃斯波市。
法定代表人:提莫·尤皮卡特·肯奈恩,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李纯,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夏世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源、陈延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诉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7元,减半收取4803.5元,由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