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13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铁城,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铁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基本信息,故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