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栩如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白中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艾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东胜悦享天地中心1716/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祥波,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现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栩如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艾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卜祥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栩如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栩如光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