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4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瑞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开发区大何庄村南火车站北200米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高瑞。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霸州市瑞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霸州市瑞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所有赔偿款,双方法律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