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23号 原告:金大海,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欧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垟塆村。
法定代表人:邵建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大海与被告温州欧胜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大海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大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大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