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448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石城世达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红湖农场红湖建材厂内 经营者:陈亚生,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江市石城世达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