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659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芳,女,汉族,1989年12月08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刘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