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02知民初3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新城明雪眼镜店。
住。
住所地:新安县新城职高对面/div>经营者:郭建子,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新城明雪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