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255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区李绍志便利店(店招名:小李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经营者:李绍志。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章丘区李绍志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