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58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合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4栋408室之22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熊向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合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