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560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卡妙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1幢628室。
法定代表人:林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卡妙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