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125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蔡玉云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前梅村梅二。
经营者:蔡玉云,汉,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蔡玉云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