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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蒙柳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5532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蒙柳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蒙柳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5532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军,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柳丽,女,2001年2月1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蒙柳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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