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99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膜壳汇手机配件经营部,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群慧路**负****超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607B1K6L。
经营者:刘小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膜壳汇手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