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515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刘展程,男,汉族,1993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展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