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8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星空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新华路交汇路南西30米。
负责人:李泉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星空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