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86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卫,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谢家集区长益家具商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注册号340404600091503。
经营者:刘百长。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卫、谢家集区长益家具商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