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666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宸影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div>法定代表人:张伯鑫。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宸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