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40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灿烂服装店,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和平街市场服装区**。
经营者:卢辉。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灿烂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