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40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久诚文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后埔街**楼**店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余爱坤,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久诚文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永凌 审 判 员 林 蕤 审 判 员 谢亚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东德 书 记 员 何家欢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