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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唐林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053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唐林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唐林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05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林良,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林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3日,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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