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173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全福忠力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经营者:李东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全福忠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