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8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英,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被告: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胜,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湘潭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