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050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